新北市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新北市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保母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壹、  目的: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有鑑於弱勢家庭、單親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在幼兒照顧上所面臨的困難非一般家庭所能比擬,為減輕其照顧幼兒時之經濟壓力,並且保障其幼兒在更好的保母托育環境中健康成長,特訂定本計畫。貳、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十三款。參、  實施內容:一、  補助對象:(一)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以下皆稱本市)之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之未滿二歲之幼兒,且需送請合格保母人員照顧者。(二) 前述單親家庭、弱勢家庭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係指:1. 單親家庭:幼兒之父或母或監護人單親,且就業,或父母之一方因中重度身心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須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服役或在監服刑相關證明)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其家庭年總所得在新宜蘭民宿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含)以下。2. 弱勢家庭:第一類:低收入戶家庭(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家有未滿2歲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之家庭(須檢附發展遲緩證明文件或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認定)、高風險家庭(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第二類: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經本府社會局所屬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或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轉介,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社工員評估確實有需要之家庭。3. 第三胎以上家庭: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時間排序計算之第三位以上子女,且為未滿二歲之幼兒,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三) 本項補助所稱「合格保母人員」,為加入本市社區保母系統或受雇於本市合法立案托嬰中心、本市公共托育中心具有保母技術證之合格保母。二、  補助標準:(一) 單親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五千元(其中新臺幣三千元依「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由中央支應,新臺幣二千元依本計畫由本府支商務中心應),另如每月托育天數未達半個月則以半個月計。(二) 弱勢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八千元(其中弱勢家庭第一類家庭之補助款為新臺幣五千元依「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由中央支應,新臺幣三千元依本計畫由本府支應;第二類家庭之補助款依本計畫由本府全額支應),另如每月托育天數未達半個月則以半個月計。(三) 第三胎以上家庭:補助每位幼兒每月新臺幣五千元(其中新臺幣三千元依「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由中央支應,新臺幣二千元依本計畫由本府支應),另如每月托育天數未達半個月則以半個月計。 (四) 本項補助托育天數超過半個月、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未達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三、  申請方式:(一) 單親家庭、弱勢家庭之第一類家庭以及第三胎以上家庭之申請,於本計畫實施前已請領「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之托育費用補助者,由本府主動比對資格,並逕行撥款至申請人原指定之存款帳戶,申請人無須另行提出租房子申請。(二) 弱勢家庭之第二類家庭之申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為申請人,如幼兒父母或監護人因特殊情形無法申請,得經本府社工員評估認定且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為申請人。(三) 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父母(或監護人)得自行向托育地點所屬之社區保母系統申請媒合轉介或自覓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應備文件(檢附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如下:1. 申請表。2. 最近三個月內之幼兒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未與幼兒同戶籍則需另附身分證影本。3. 與送托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4. 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另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提供郵局帳戶者,申請人可與送托保母協議檢附該保母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及協議書,由本府另行撥入送托保母帳戶。(四) 如申請表申請時間為托育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補助日期自托育事實發生日起算,若申請人逾時申請,則補助日期以申請日(依申請表申請時間為準)起算。(五) 本府核定期限最長為一年,期限屆至或新年度開始須重新送件申請,補助款項於核定後將按月看房子匯入申請人帳戶中;如檢附送托保母郵局帳戶封面影本者則按月匯入該保母帳戶中。四、  申請人應注意事項及義務:(一) 於幼兒滿二足歲、托育契約期限屆至、終止托育、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資格停止、未符合高風險家庭或經社會局社工員經輔導不符合弱勢家庭者,即停止本項補助。(二) 若申請人實際繳交之托育費用低於本補助金額者,則依實際繳交金額核實補助。(三) 本府將不定期訪視托育情形,如與所提供審核資料不符或幼兒未由保母照顧,應停止補助,並繳回補助金額。(四)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重複請領應繳回補助金額。如已申請其他本府同性質之補助,其補助金額小於本補助者,得補其差額。(五) 以虛偽不實之資料、陳述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或領取本項補助,除撤銷原核准之處分,追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並得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五、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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